2015年6月30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凰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四、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市长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
五、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若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作职能和范围发生变动,工作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但应当由原提请任命机关就工作职能和范围变动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须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规定,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十、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前,认为被提名人不宜担任提名职务,可以书面方式建议提名机关撤回提名。”
十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十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承诺和集体谈话的办法》的规定到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承诺,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其他拟任命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与组成人员见面。”
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审判员、检察员免职事项视情况可分别合并表决。”
“同一人员和同一职位人选的职务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人员,其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履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对补充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批准任命和代理职务的人员不发任命书。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十七、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二条:“参加任职承诺的拟任命人员在获得任命后应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承诺和集体谈话的办法》的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体谈话。”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应辞去所担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和免去所担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款,并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根据规定需要退休的,应由本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和专项工作评议等方式,监督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的情况,对不称职的人员,可依法予以免职或撤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