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部门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考试的部门根据前条考试的内容编印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和考试。”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考试成绩由组织考试的部门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机关和参加考试人员。”
五、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缺考,如因病、因公务活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提请机关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另行安排考试。”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具体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