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以下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并可作出决议、决定。
(一)雅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二)雅安市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动;
(三)雅安市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调整及执行情况;
(四)雅安市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执行情况;
(五)雅安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雅安市人民政府拟设立的各项市级专项发展资金;
(七)雅安市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政府性重大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未纳入年度计划但确需新增的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
(二)已纳入年度计划但因情况变动决定不再实施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拟定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时,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财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就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的急需处理的重大经济事项,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将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应将初步审查意见书面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前提交书面报告。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作好准备。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八、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指标以及约束性指标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当年十月底前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九、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本决定第二条第五项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受询问或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对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办理和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询问或质询,并要求限期落实和答复。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垂直管理的经济部门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承担具体工作。
十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7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