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市城乡环境状况发生了明显改观,整洁、优美、有序的城乡环境日趋形成。为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加快全市建设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进程,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精神,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宏伟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宣传、执行力度,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雅安市国家级生态市建设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积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努力提升城乡整体形象,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人居环境。
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治理水平。着力抓好城乡风貌塑造,深入开展“除陋习,树新风”和“文明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村社、进景区。重点治理“乱吐、乱扔、乱倒、乱遛狗”行为以及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及辖区公路、河道、堰塘、桥梁、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
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治理和保护大渡河、青衣江等重点流域区和主要支流流域区水源、水质,严格防治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积极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积极推进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督促指导,并适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要求,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经费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不断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加快各县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步伐,同时,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的征收和监管,专款专用。
依法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四、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同实施国家级生态市建设规划结合起来,抓好环境优美细胞工程创建,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和教育,开展文明劝导,提高公民素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推进建设国家级生态市进程。
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报道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公开揭露、批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建立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抓紧制定、修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专业规划。在进行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环保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监督、问责、考核办法,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机构和人员,明确执法主体地位,充实壮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管理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