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1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讨论决定,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请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关于《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书面)(草案)
2005年2月21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位代表: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民主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市人大会议议事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草拟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去年5月以来,已两次将《草案》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多次对《草案》作了补充、修改后,于2004年7月提请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2004年9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又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提请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
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专门委员会问题
考虑目前市人大会议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因此《草案》中有关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基本没有涉及专门委员会,只在《草案》第十八条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提出了基本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同时,对市人大会议在未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下,为便于工作,作出了"在未设专门委员会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可以设计划预算、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规定。
(二)关于会议的举行时间和临时会议召集的问题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但没有规定会议举行的时间。为了尽早审查和批准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便于安排全年工作,《草案》规定市人大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在实际安排上要提前到一、二月份举行会议。这样做,当然有一些困难,权衡利弊,提前开比推后开好,因此《草案》参照省和区县召开人代会的情况以及这几年的实践,作了这样的规定。
法律规定市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就是说,遇有特殊需要,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因此,《草案》规定了可以召集市人大临时会议的两种情况,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的市人大代表提议,可召集市人大临时会议。
(三)关于会议的形式
借鉴过去人大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主要是在代表团的分组会议上进行,全体会议一般是听取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关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说明,不便于代表集思广益,充分行使职权。为了改进审议形式,提高代表审议议案的质量,参照省和一些市人大的做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市人大会议举行时,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还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大会发言,就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四)关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的确定和审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二条把提案机关与提案的代表所提的议案分为两款来规定。第一款规定,有提案权的机关提出的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这就是说,有提案权的机关在会前有准备地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般情况下是要列入会议议程的。临时动议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应根据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意见来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另外,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规定,《草案》没有写入代表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只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实践中,较多的是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这些议案往往有相当部分不属人大职权范围,因此,这些议案能否成立,能否列入市人大会议议程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一个鉴别、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先要审查它的内容是否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符合这一条件的,才可确定为议案;否则,只能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市人大建立以来,在市人大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时,代表提出议案的审查是由大会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的。如果下一步市人大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审查议案的任务就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审议确定为议案的,才进入议案的审议程序。因此,《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
(五)关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是比较重要的议案,关系到全市的大局,也是市人大会议的中心内容之一。为便于工作,《草案》对此作了特殊规定:市人大会议举行的20日前,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关于计划和预算的汇报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关于计划和预算的报告,市人大会议计划预算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和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和预算报告进行审查,然后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这样规定是对财经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的报告的效力加以确认。《草案》并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已经编制完成的,应当报告决算情况;决算未能编出的,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内容。
(六)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或罢免等问题
《地方组织法》关于选举、辞职、罢免的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表述,不便操作,因此,《草案》第四十七条对此明确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均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