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良好,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可控。但同时也还存在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到位;食品安全法制意识不强;执法力度不够、联合执法合力不足,重拳打击局面尚未形成;监管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检验检测能力低,源头监控和检验检测尚有空白,加工、流通、餐饮监管均不同程度存在盲点死角等问题。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部门务必绷紧食品安全之弦,充分认识凤凰体育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认清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广泛性和影响危害的深入性、反复性和隐蔽性,牢牢把握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长寿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牢固树立抓食品安全就是抓民生工程的为民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号工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雅安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全面提升雅安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感,为百姓谋福祉。会议同意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并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把食品安全法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延伸宣传触角,拓展宣传广度,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市民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生产经营者的学习培训,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自律意识。三是把组织学习和宣传培训食品安全法相关情况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履职考核的一个分值标准,纳入目标考核。
二、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县(区)、乡(镇)三级贯通的组织领导体制。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任,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确保重大部署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目标考核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目标考核,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是建立健全严格的溯源追踪机制。建立源头控管机制,切实强化农(畜禽)产品用药、用料准入和监管,严禁违规药、料流入雅安市场;建立农(畜禽)产品种养过程监控机制,落实产品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种养殖台帐,严格监控;建立科学种养培训机制,组织专业人员,按季节进行科学种养培训;建立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暗访和重点整治相结合配套机制,严把市场准入、食品索证索票和持证经营关键环节监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管理制度、进货出货查验登记制度、出厂检验制度落实,严格入市登记、快速定性检测、信息发布、不合格产品退市,全面构建食品安全溯源追踪体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持证经营管理,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整治,通过“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取缔一批”的办法,加大对“无证无照”的打击整治力度。
三、提升监管能力
一是按照中央和省市安排,积极稳妥推进机构改革,统筹考虑职能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加大政府经费投入,配齐专业人员,着力调整、充实和加强一线监管力量。二是按照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范围强化对县、乡、村监管人员的配备和监管经费的投入,从雅安实际出发,打破乡镇行政区划,在区域性中心乡镇建立综合执法站(所),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强化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筑牢基层监管网底。三是合理布局和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落实场地,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拓宽检测范围、缩短检测周期,提升监测质量,搭建信息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全市的检验监测体系。
四、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在强化日常监控的基础上,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加大集中整治力度。二是严格各个环节检查,落实各个步骤违规处罚细化标准,对违反规范的生产经营户实施扣分和罚款相结合的严惩机制,让违法单位、个人付出高昂代价。三是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坚决破除各类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潜规则”,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收到打击一个、警示一方、威慑一片的效果,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五、强化监管合力
一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运用市场力量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升质量,淘汰违法者。二是强化职能部门配合。发挥与城管、环保等部门整治区域、整治重点交叉优势,强化联合执法、联动监管,狠抓监管部门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和大案要案查处。三是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设重奖奖励食品安全举报,切实畅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述意见的情况,请于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由主要承办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