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雅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已经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三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决定提请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2016年1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该条例虽然是规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但是,对我们设区的市的立法活动具有指导和参照作用。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照该条例,就二次审议后的条例草案又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于2月16日专程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表示,由于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大家共同研究讨论、形成一致认识,省上也在不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并加以解决,帮助设区的市更好地行使好地方立法权。
在原来的条例草案中,我们考虑将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另行制定办法,也专门对此作出了一条规定。但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另外制定办法需要启动立法程序,且办法的条文只有几条,建议设区的市一步到位,在原条例草案中增加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内容即可。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我们在现条例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为草案第八章,将原来的第八章改为第九章。
由于条例草案内容增加,条例规范的内容范围扩大,原来的雅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只能针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程序性规定,不能涵盖修改后的全部内容,需要对条例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因此,条例名称由原来的《雅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修改为现在的《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修改后的条例名称和内容结构更为科学、合理。同时,针对条例名称的修改,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草案共九章70条,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1章7条。
特此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