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2 月6 日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办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部门对2014 年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和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 年,法制工委共收到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4 件。其中:市人民政府9 件,雨城区14 件、名山区15 件、天全县8 件、芦山县12 件、宝兴县27件、荥经县24 件、汉源县12 件、石棉县23 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法制工委从以下两个方面不断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一是履行法定职责,增强备案审查实效。严把有件必备、按时报备和及时沟通三个环节,多方式与报送机关进行沟通,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有较大提高,2014 年比2013 年同比上升了27.4%。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我委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和初步审查,并由副秘书长签批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报送备案的144 件规范性文件,没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情形。同时,也未收到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二是加强多级联动,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主动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联系,积极参加其组织的联系会和调研,学习借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同时,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加强了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通过联系会、电话等方式,对个别表述不当、日期错误、超期报送等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制发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常委会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认真从法律方面对报送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把关。从全年情况看,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送备案基本做到了及时、规范,报送备案审查工作从数量和质量都有了很大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工作重视不够问题仍然存在。由于个别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工作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存在漏报现象,导致报备率不高。同时,个别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工作重视还不够,没有开展或没有完全开展起来。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及时、行文不严谨问题仍然存在。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往往通过催促才报送,而且报送也没按照规定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一同报送。另外,有部分规范性文件行文不严谨,存在文字、日期错误等问题。
(三)备案审查工作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2012 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办法》,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制度,但目前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仍然停留在形式审查,合法性审查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合法性审查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2015 年全省人大法制工作会议在总结交流各市州经验的基础上也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为有效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议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职责,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好规范性文件报备。
(二)积极探索和创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式方法。要继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处理程序和建议意见反馈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错误纠正情况的跟踪了解,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规范备案审查流程。要加强主动审查力度,把合法性作为审查重点,增强刚性审查要求,切实落实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实效。
(三)努力形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合力。要推动建立与党委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备案审查联合审查、征求意见、信息沟通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学习和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对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形成与党委、政府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同监督的合力。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要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责任,充实备案审查力量。注重培训和能力提升,要将请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组织专职人员学习监督法、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和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夯实理论基础,提升专业水平。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