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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关于侦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3-09-10】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去年10月,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从增强监督工作意识、强化监督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队伍建设五个方面对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紧紧围绕审议意见中的五个方面深入开展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根据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送〈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的函》(雅人办函〔2012〕146号),现将我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到《审议意见》后开展工作的情况
  (一)我院党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树立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侦查监督干警要切实转变观念,坚决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促进依法正确履职。
  (二)将《审议意见》转发各县(区)检察院,要求认真学习,深入思考,针对《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三)为贯彻好、落实好《审议意见》,我院三次与市政府法制办就“两法衔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深入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拟定了三个会签文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定通过;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及立案监督等课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制定了外宣工作方案,重新印制了人民检察院系列宣传资料,引入新的法律法规,涵盖十个方面的内容,印制数量近1万册。
  二、已经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
  (一)以检察机关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载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以观念转变促进作风建设,落实《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的要求。我院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切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侦查监督干警要将“执法为民”宗旨落实到办案全过程,树立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的执法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立“两法衔接”常态工作机制,落实了《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质量的要求。为增强监督实效和适应立案监督考评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雅安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力求正确处理好制约与配合的关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雨城区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荥经县院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为防止侦查权滥用,今年,我院开展了对刑拘后未报捕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专题调研,对存在不该立案而立案、以罚代刑、违法撤案等情形的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重点监督。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大厅设置了律师阅卷室、会见室。雨城区院还建立了律师网上预约阅卷制度,保障律师执业,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上,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听取律师意见。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建立了侦查监督说理机制,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表现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从内容和格式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探索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挖掘可能造成风险后果的根本原因,并对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分级评估。
  建立了“两法衔接”常态工作机制。我院与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召开了全市“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燕飞,原常务副市长刘光远等领导出席会议。此次会议为今后“两法衔接”工作的科学化、常态化发展打下了基础。我院拟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证据移送的规定(试行)》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前已经印发至各成员单位。
  (三)创办《侦查监督工作专刊》,与四川农业大学建立“检校”共建机制,开展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建议书评选活动,进一步严格适用逮捕条件,落实了《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创办《侦查监督工作专刊》,展示优秀调研成果和综合分析报告。与四川农业大学建立“检校”共建机制,充分利用学校强大的师资力量和法律理论优势,共同开展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结合其他多种监督,提高侦查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动,积极开展息诉罢访,共同发现案件线索,拓宽案件来源。与公诉部门联合开展捕后跟踪监督工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规范作用,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开展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建议书评选活动》的通知,向省检察院推荐了3件《检察建议书》,其中,荥经县院关于该县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发往县公安局的《检察建议书》被评为省级“十佳检察建议书”、 汉源县院关于黄某某非法采矿案发往汉源县国土资源局的《检察建议书》被评为省级“优秀检察建议书”。
  积极探索机制创新,与市公安局会商拟签订《关于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规范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报请逮捕应当提供有关“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及不捕说明理由的规定(试行)》,进一步严格适用逮捕条件,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选派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侦查监督干警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活动,提高侦查监督干警的业务水平。
  (四)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侦查监督工作,落实了《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的要求。通过检察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观侦查监督部门办公场所,了解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加强与《雅安日报》、《四川法制报》、四川在线网等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刊登涉及侦查监督的新闻稿件和信息通讯。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和三月法制宣传月,多形式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法制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和“送法进校园”等法制宣传教育。
  (五)组织参加业务轮训,听取专家教授对“十八大”精神的解读,落实了《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水平的要求。深入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共组织了6批24人次侦查监督干警参加全省检察机关业务轮训,听取了专家、教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讲解。组织干警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实务培训班。邀请省委党校、市委党校教授讲解“十八大”精神,要求侦查监督干警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将“十八大”的总体部署落实到侦查监督各项业务中,促进侦查监督干警履职能力得到提升。
  三、正在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
  (一)在侦查监督工作考核规则方面,存在考核项目设置不完善、没有充分考虑县(区)之间差异、立案监督重数量等问题,今年拟通过深入各县(区)考察调研,于年底建立健全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考评体系,确保考评的客观、公正。
  (二)在立案监督方面,今年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载体,以不构成犯罪而立案以及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情形为监督重点,制定规范的立案监督程序,拓宽立案监督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市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于2013年年底前全面建设完成,目前我院已拟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立项的请示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三)在建立完善自侦案件监督制约制度方面,彻底转变过去“够罪即捕”的习惯性思维,将逮捕必要性审查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严格执行内部制约程序,逐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拘留通报制度,完善重大案件介入侦查机制,确保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实效。
  (四)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方面,逐步制定“细化逮捕条件的具体标准”、“变更逮捕措施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监督”、“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适用合法性的监督”、“采取不当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受理申诉或控告”等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存在的问题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贯彻实施中还有诸多不适之处。目前,对“逮捕必要性”条件把握不准;对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地准确把握,如监视居住地点的选择、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监视”的方法等,尚需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项目有待尽快实施。由于“两法衔接”制度尚未完善,与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还存在障碍,存在有案不移、监督乏力等问题,个别院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状况。
  (三)部分县(区)院开展的特色和创新工作还仅仅停留在点上,对于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没有及时进行推广,实现点面结合。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围绕《审议意见》,继续增强侦查监督干警的监督工作意识,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深入学习,引导侦查监督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继续加大对县(区)检察院的业务指导,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师徒结对”的方式,由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检察官向年轻、新进干警传授和讲解业务知识和办案心得,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加强与高等院校、市法学会的沟通联系,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出新的调研成果;加强与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联系,以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对外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对侦查监督工作知晓度;增强对干警教育培训的力度和针对性,采取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增强干警对刑法罪名和诉讼程序的理解与熟悉。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1.侦查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2.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侦查机关(部门)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的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对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施的监督。
  4.逮捕必要性:不逮捕或者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5.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6.“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7.宽严相济:在刑事司法中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