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去年8月,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从思想认识、机制创新、宣传、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对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以上四个方面入手深入开展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按照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送〈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的函》(雅人办函〔2012〕101号),现将我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到《审议意见》后开展工作的情况
(一)市院党组先后在市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全市检察长工作座谈会上听取民行部门阶段性工作汇报,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长云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进行深入解读,要求各基层院党组要下大力气抓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强化监督意识,坚决纠正“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的理念,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心、服务群众”中着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强化创新意识,在诉讼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机制建设上下功夫找亮点;要强化整体意识,改进和完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升工作效能;要强化宣传意识,摸索有效方式大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
(二)2012年9月24日,市院以雅检发民〔2012〕4号《关于认真学习和落实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通知》的形式印发各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要求结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认真组织学习、思考和落实《审议意见》,并通过检察局域网办公系统将《审议意见》全文发送各基层院,要求各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三)2012年12月25日,在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电视电话会精神和之后召开的检委会上,杨长云检察长、杨军副检察长对全市民行工作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要认真清理积案,做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后办案时限问题的衔接工作;要加强与控申、案管中心、自侦、公诉、侦监等部门的横向协作配合;要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的要求,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长效机制;要在现有条件下为保障民诉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已经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
(一)建立了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完成落实了《审议意见》对支持起诉工作机制创新的要求。我院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联系沟通,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了雅检会〔2013〕3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职工、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立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这一原则,以“信息通报、共同协调、支持起诉、加强监督”为核心,明晰检察机关与其他三部门的关系。
(二)开展了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发挥了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积极作用。2013年春节前,我院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民事行政检察处先后走访了市总工会、市群工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了解收集相关单位排查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加大与各基层检察院的联系指导,督促各院民行部门以支持起诉方式积极参与协调或办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如:芦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支持来自崇州市、汶川县、芦山县大川镇等地的25名农民工追讨14万余元劳动报酬案件中,查明因工程经两次转包,发包方与承包方纠纷未决致农民工劳动报酬落空的事实后,以支持起诉予以立案,经与芦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共同协调,最终发包方北京中福通信有限公司同意垫付2.885万元给柴某某等25位农民工,柴某某等人也承诺不再上访。截止2013年2月16日,芦山、汉源、石棉等县院以支持起诉方式办案52件,共参与协助清理、支付和追回涉及470余名农民工工资610万余元。
(三)制定了督促起诉的意见,完成落实了《审议意见》对建立督促起诉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我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检察职能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意见》,从督促起诉的范围、来源、依据、主要程序等方面作出规范,以督促起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去年9月以来,全市办理涉及农村信用社贷款、高速公路防护配套设施受损等情形的督促起诉案件3件,涉及金额28万元。
(四)部分基层院积极探索建立诉讼监督新机制,落实了《审议意见》对诉讼监督机制创新的要求。在各基层检、法两院原有12份会签文件的基础上,名山、宝兴、芦山、荥经、雨城等区县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共同研讨后新增会签文件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共6件:一是名山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该会签文件受到省院肯定和刊发。二是名山区检察院在对区法院一起民事案件受理立案阶段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中,首次采用同时发送《要求说明不予受理案件理由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新的民事诉讼监督模式予以监督,得到了审判机关认同。在此基础上,名山区院率先在全省制定了《关于具体运用<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在探索诉讼程序监督的新模式方面取得了新突破;雨城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规定》从监督原则、情形、程序、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三是宝兴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司法局共同会签了《关于贯彻落实“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在配合中推进、配合中监督的互动式司法机制。四是芦山、荥经县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就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会签了文件,从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法、案件处理、执行案件息诉制度、联系会议制度等方面作了规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内容,落实《审议意见》对宣传工作的要求。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先后走访了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重点乡镇和社区,送去宣传资料,重点宣讲诉讼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放置了宣传资料;会同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法制宣传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的情况,《四川法制网》、《四川新闻网》、《北纬网》上均采用登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权利义务作了重要修改,我院及时改进宣传内容,对《当事人申请抗诉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告知书》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宣传。
(六)采取参加培训、实务研讨等形式落实《审议意见》对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水平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处)长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2次(共计培训时间7日);采取共同研讨案件、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参加省院举办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等方式提高民行队伍监督能力。去年底我院推荐省院参评的3件案例评析、1篇理论研讨文章,省院刊物采纳刊载了2篇、《四川检察》采纳刊载1篇,其中雨城区院办理的《张某某与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首届“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之一,该案还被编入全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培训班《培训手册—案例资料》中十个典型案例之一;目前部分基层院通过召开联系会议和旁听法院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等方式落实加强与同级法院的学习交流。
三、正在办理落实《审议意见》关于“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协作,探索建立诉讼监督新机制”工作的情况
早在2011年5月,我院曾拟写《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案件息诉维稳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从保障申诉权利、共同做好息诉和解工作、适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检察建议等内容作出规定,并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征求修改和完善意见,但因故一直未落实会签。目前,因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高检院正在加紧对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进行全面修改,为了与即将出台的新的《办案规则》保持一致,我院拟待高检院《办案规则》出台后2个月内,结合新规则的具体内容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讨重新制定相关配合机制。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民行队伍建设还不能跟上新形势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现有民事行政检察人员15人(实际在岗14人),其中,市院4人(因下派基层院挂职锻炼1年1人,目前为3人);基层院11人。机构上,“1人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院有4个(天全、荥经、芦山、宝兴),占基层院总数的50%,其中民事行政检察科长身兼其它目标考核工作的有3个院。“1人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开展调查、走访或协调各种工作事宜时存在明显困难和不便,不利于工作的稳步开展,工作思路常因事务繁杂而难以落到实处。因多年来机构、人员编制数早已固定,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任务大幅增加,对工作质量要求高的状况下,更加凸显出全市民行人员肩上的重担和压力。
(二)检、法两院因各自的考核机制相互牵绊,双方对个案监督的方式难以达成共识。虽然检、法两院对诉讼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等都能形成共识签署实施意见。但因各自的考核方向相反(如: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数量是检察机关考核计分的主要指标,而对法院则是主要扣分指标),因此,在具体个案监督的沟通和处理上仍然存在难度,个别地方或多或少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状况。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建立对立案监督、诉讼过程、执行监督的配合机制,与人民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确保已建立的机制得到落实和取得成效;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法学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各社区、乡镇司法所的联系,按照省院开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项宣传周活动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民事行政检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民事行政检察担负着对民事、行政两大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事行政抗诉: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执行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情形,建议同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可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程序监督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工作检察建议,可适用于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使之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4.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主义法制正确统一实施的活动。
5.督促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6.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群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