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31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我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情况,作出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从完善机制、规范审理、法制宣传、队伍建设、衔接协调等五个方面对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法院结合贯彻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从以上五个方面深入开展和改进专项审理工作。按照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送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的函》(雅人办函〔2012〕145 号)的要求,现将我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到《审议意见》后开展工作的情况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我院党组先后召开两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审议意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方案、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将审议意见转发各县(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贯彻落实措施和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全市法院要以贯彻落实《审议意见》为契机,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理念,创新社会管理新机制,加强与行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方式的多元、体系化,及时、有效和尽最大努力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雅安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各县区法院按照中级法院的部署,深化认识,建立了领导组织机构,迅速行动,及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二)认真组织,主动汇报
我院坚持将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的安排、部署、措施及责任部门等有关内容形成了书面报告,主动征求市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建议,主动汇报相关进展情况,得到了法工委的大力支持。法工委的领导同志专程到中级法院面对面地指导,并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具体指导,有效地保证了专项审理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促,确保实效
我院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法院深刻认真和理解审议意见,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具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并将各基层法院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纳入司法巡查重点内容,纳入了2013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同时,我院还重点检查了雨城、天全、汉源等县区法院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整改提高。
二、已经研究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
(一)完善“三调联动”机制,“三大调解”在调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功能有效发挥
一是成立了全市法院“大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中级法院民一庭统一指导全市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工作,主动与县(区)公安交通沟通协调,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座谈联动,逐项对照落实审议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对专项审理工作的指导。二是协调落实了“三调联动”经费保障。我院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研究决定保障调解经费,对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安排用餐或者发给午餐补助;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按照100元的标准发给补助。同时主动与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调解经费,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完善了“三调联动”制度。我院与市公安局、司法局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联合下发文件,对全市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共同参与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衔接、配合提供了依据。各县(区)法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天全县法院主动与甘孜州运输协会联络沟通,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筹建了甘孜州运输协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主动与甘孜州运输协会沟通,协会派出具有一定资历的人员到始阳人民法庭专门负责协调(助)处理涉藏纠纷和涉藏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和天全县的车辆在甘孜州境内发生纠纷等等的协调处理,有效地避免了遇到涉藏纠纷后立即动用大规模的维稳资源情况发生。该院由于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在立案阶段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有效地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使该院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调解率由全市排名倒数一跃为全市第一名。雨城区法院在院机关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紧密了“三大调解”组织的衔接。
(二)规范交通事故损害案件裁判尺度和适用标准
一是认真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对是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问题,中级法院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决定在全国暂时还没有统一前,全市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仍然统一采取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概括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二是主动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就规范、统一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部分赔偿项目的裁判尺度和适用标准问题,在全市法院系统进行了全面系统调研,收集了相关资料数据,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同时,中级法院要求在重大赔偿事项上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必须严格执行法定标准;对案件涉及到诸如误工、护理费用等的计算,应根据个案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做法律解释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三)结合审判活动,切实加强法制宣传
一是结合庭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各县(区)法院按照中级法院每年须选择2件以上案件开展以案说法活动要求,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都把以案说法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庭审和调解活动进行法律释明释疑,努力使诉讼当事人双方明理、明法、自觉遵守法律。截止2013年7月,全市法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巡回审理23件次,旁听群众达950余人次,深化了庭审活动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旁听、监督庭审、执行、调解活动19件次。二是借助媒体平台,扩大法制宣传。全市法院在结合审判以案讲法、以案释法,选择了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借助新闻媒体以案说法20次,增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法制意识。今年6月初,宝兴县法院牵头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到硗碛藏族乡各居民点,宣传讲解上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占路集市等违章的危害性,通过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他们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法制宣传。三是全市两级法院都在雅安法院外网上增设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专栏,专门提供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供群众随时查询,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四)建设专业化交通事故审判法庭,形成专业审判队伍
一是全市法院除芦山、宝兴县法院受“4·20”强烈地震的影响外,均已经建立专业化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专门从事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审判队伍。二是结合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组织民事法官参加全国、全省各种审判业务培训达514人次,组织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工作培训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立案、调解、便民审理进行了培训和规范,通过教育培训,法官办案能力和水平有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质效有了提升。
(五)加强衔接协调,保障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活动依法公正进行
一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主动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扩大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基金的应有功能的意见建议。二是加强与交警部门沟通,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座谈会议、现场指导等形式,积极指导交警调查取证,促进其责任认定书更加客观公正。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调对接”机制,通过设立导诉员、上门立案、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天全县法院与县交警大队联合聘请了2名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一件案件给予一定办案补助,年均调解案件400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是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我院技术室对2013年度请求入围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进行了严格的年度审核,最终确定了符合条件的7个鉴定机构准予参与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残等级的鉴定,其他鉴定机构和人员均不得从事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任何鉴定工作;我院民一庭主动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就工作中遇到的伤残等级的鉴定时间、适用的鉴定标准、伤残等级的评定等问题进行与鉴定机构进行了交流,统一了认识。
三、正在落实《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
(一)多措并举,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针对全市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我院正通过以下措施加以改善:一是加强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的保障经费,调动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积极性。按照省法院要求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将人民陪审员的比例由2名审判员配备1名人民陪审员的编制调整为1名审判员配备2名人民陪审员的编制。二是发挥离退休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作用。推广汉源县法院的成功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探索聘用已退休的法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三是适当增加法院辅助人员。根据各县人员和财力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支持,以增加安保、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整合力量,探索集约化调处矛盾纠纷
积极从制度上、机制上探索重大疑难的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整合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的资源和优势,采取集约化调解的方式在诉前将这些矛盾纠纷妥善调处,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密切配合,努力解决送达难问题
我院正筹备与交警部门沟通、座谈,针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商请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阶段即时固定各方当事人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电话联系方式等,以便案件进入法院诉讼后,能够及时找到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四、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机制层面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众多,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规范、伤残等级鉴定不规范、医疗不规范(挂床治疗、过度医疗)、以活人压死人达成高额的赔偿协议扰乱社会秩序、挑战司法权威等问题时有发生,仅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需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才能逐步加以解决。
(二)基层建设层面
各县(区)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均设在公安交警部门,办公、办案设施普遍落后,很多诉讼便民、利民措施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靠法院和交警部门自身无法解决,需要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不断改善。
(三)案件救助层面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相对封闭,对象特定,适用范围狭窄,救助门槛高,因此造成一方面是大量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闲置,另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裁判后案件无法执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致部分受害人上访不断。人民法院并非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机关,目前尚无破解之策。
五、今后的工作打算
我院将继续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加强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继续探索、创新“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提炼现有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全市法院审判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提供参考,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不懈努力。
有关用语解释说明
1.“大调解”体系:2009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第一要务与稳定第一责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提出构建“党政主导、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维护社会稳定的长远之计,并纳入各级党政“一把手”工程,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升到更高水平。
2.三大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3.三调联动:通过法院、公安交警、司法局、检察院协调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排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矛盾纠纷的工作体系和格局。
4.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概括赔偿与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概括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120000元,则受害人的所有损失就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再区分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是指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超过以上限额,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该保险不足以赔偿时,则有肇事驾驶员或者车主进行赔偿。二者的利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概括赔偿,能充分体现交强险设置的目的,是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或者赔偿,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在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由于医疗费为10000元的限额明显偏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部分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由此可能引发社会不和谐稳定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助。
6.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垫付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雅安市政府设立了雅安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使用的是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