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2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行使职权、决定问题的基本形式。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努力提高会议质量。
第二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三条 常委会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在年初由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根据监督法规定的六条途径征求意见,提出建议议题,经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归纳,拟定全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初步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从年度工作要点分解安排的议题中选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议题或取消已安排的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条 对常委会会议拟听取和审议的议题,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同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代表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并可根据需要到市外考察学习。
第七条 视察、调查要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为目的,要善于听真话、摸实情、求实效。
第三章 视察、调查的组织
第八条 视察、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个别走访、现场查看和询问等方式进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视察,也可组成若干个视察组分片视察。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安排,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还可围绕会议的建议议题,个人持证视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审议议题作必要的准备。
第十条 视察、调查可以邀请驻雅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在视察、调查前拟订方案,结束后以视察、调查组的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视察、调查报告。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问题准确,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汇总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协调衔接,认真准备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正式汇报材料和调研材料。材料要做到内容充实、格式规范、篇幅适度,力戒空话套话。拟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研究材料、执法检查报告不超过5000字。
第四章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第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将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等,提前分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需要由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等材料,由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起草,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会后由有关办事工作部门审定后送常委会秘书长审签。
关于常委会会议的综合新闻报道和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告等,由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审稿。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应经常委会秘书长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开会,听取会务筹备情况的汇报,协调会议准备事宜。
第十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邀请人大代表列席,确定公民旁听人员,编印会议日程、会议程序,分发(送)会议材料,做好会务组织、会场布置、食宿安排等工作,并通知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审议的议题作好充分的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报告或作说明的人员,宣读时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宣读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如果文字内容较多,宣读时可使用摘要稿。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审议议题。审议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和实质,讲真话,说实话,畅所欲言,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二十条 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决算草案、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并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或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市“一府两院”及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应相对固定文字综合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记录人员应熟悉会议文件,记录整理发言内容应忠实原意、完整准确。
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交办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审议意见按程序送审和签发后,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发文范围视文件内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市“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会议后60日内办完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应由办理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主任会议并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及时向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落实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情况,采取满意度测评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对满意度较差的部门,要责令其尽快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