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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年6月13日)

 【发布日期:2013-07-02】 【字号: 】  【关闭此页

(2001年1月16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12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始得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市政协副主席一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驻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干名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邀请雅安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十三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任免案应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拟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和举行会议时,按《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职承诺的暂行办法》,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并进行任职承诺。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提供候选人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分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通过《雅安日报》和雅安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书面辞职申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申请的决定,予以公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申请的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公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资格终止审查报告后,予以公告;确认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时,应书面通知本人和选举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